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73号
原告:李斌。
被告:宋晓民。
原告李斌与被告宋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斌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斌自愿撤回对被告宋晓民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斌承担。
审 判 长 刘明智
审 判 员 曲伟娜
代理
审判员 王叶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雯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