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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473号

李斌与宋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斌,宋晓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73号

原告:李斌。

被告:宋晓民。

原告李斌与被告宋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斌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斌自愿撤回对被告宋晓民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斌承担。

审 判 长  刘明智

审 判 员  曲伟娜

代理

审判员  王叶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雯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