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680号原告刘喜榜。被告赵海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榜与被告赵海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喜榜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海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喜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榜撤回对被告赵海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90元,减半交纳5195元,由原告刘喜榜负担。
审判员 樊全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