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8民初680号

刘喜榜与赵海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喜榜,赵海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680号原告刘喜榜。被告赵海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榜与被告赵海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喜榜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海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喜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榜撤回对被告赵海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90元,减半交纳5195元,由原告刘喜榜负担。

审判员  樊全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