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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166号

代娜、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娜,周丽娟,陈庆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66号申请人代娜,女,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周丽娟,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申请人陈庆华,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桃园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代娜与被申请人周丽娟、陈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代娜于2016年7月6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7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代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周丽娟、陈庆华307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代娜供担保的307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