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民初985号
原告:王运清。
被告:孙政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清与被告孙政先海上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清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运清负担。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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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运清与被告孙政先海上人身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民初985号
原告:王运清。
被告:孙政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清与被告孙政先海上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清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运清负担。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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