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浦执行字第970号

许建军与蔡伟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建军,蔡伟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许建军,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伟平,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133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许建军人民币70775.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许建军于2014年9月3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案款人民币70775.00元及利息。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失信、查控等措施,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1335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丽国执 行 员  薛伟东助理

审判员  杨福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