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2398号原告蔡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蔡开剑,律师。被告成都亨泰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其忠。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与被告成都亨泰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国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6元,由原告蔡国承担。
审判员 杨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