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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2398号

蔡国诉成都亨泰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国,成都亨泰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2398号原告蔡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蔡开剑,律师。被告成都亨泰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其忠。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与被告成都亨泰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国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6元,由原告蔡国承担。

审判员  杨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