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11民初3803号

张燕与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蠡湖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燕,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蠡湖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3803号原告张燕。委托代理人吕勇郭。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蠡湖店,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望山路和青祁路交叉口东北角。负责人张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与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蠡湖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燕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燕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玉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陆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