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123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霞,女,蒙古族。
被执行人:周成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彭艳勃,女,汉族。
被执行人:乌振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周成军、彭艳勃、乌振明、王璐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划被执行人周成军、彭艳勃、乌振明、王璐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丛树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胡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