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857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均,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关于李均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未果,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李均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伟
审 判 员 尹亚军
代理
审判员 钟 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