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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刑初518号

黄某林贩卖毒品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黄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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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271刑初518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林,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在三亚无固定住所,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17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2日被逮捕。��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6]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8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华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9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林在三亚市月川的25度阳光小区某栋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庄某某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黄某林身上缴获一部iphone6手机和毒资人民币120元,从庄某某身上缴获一包甲基苯丙胺(经鉴定,重0.882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被告人黄某林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作案工具iphone6手机一部;书证: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河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查询、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清单,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06)琼山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及海南省海口监狱(2008)海口狱字第493号释放证明书;证人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定、陈某继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林的供述笔录;鉴定意见: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司)鉴(理化)字[2016]098号《理化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林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给他人甲基苯丙胺0.882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林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林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情节,且被告人黄某林当庭自愿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物证作案工具iphone6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苏桂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