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3954号

阮家各与黄道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阮家各,黄道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3954号

原告:阮家各。

被告:黄道周。

原告阮家各诉被告黄道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杨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家各、被告黄道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家各起诉称:原、被告原在宁波合伙经营理发店,2013年4月2日双方协商一致散伙。经结算,被告欠原告5万元,因被告无力偿还,转为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承诺于2016年4月1日前还清,若逾期未还款,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诉请判令: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款借据,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5万元的事实。

被告黄道周答辩称:理发店并非和原告合伙,是被告一人经营,原告在理发店里干活。5万元欠款是工资款,当时结算大致5万元工资,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黄道周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1-3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未持异议,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理发店工作,2013年4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款借据给原告,承诺2016年4月1日前还清,若逾期未归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现履行期限届满,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工资款。

本院认为:被告黄道周结欠原告阮家各工资款5万元事实清楚,有借据为证。现履行期限届满,被告未能依约偿还工资款,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工资款5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黄道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阮家各工资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黄道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吴杨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曼曼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

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

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