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81刑初280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庆堂,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11月12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于2009年7月2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8日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4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树发,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闽永检公刑诉(2016)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庆堂、吴树发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庆堂、吴树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14日、12月9日、12月10日被告人冯庆堂先后窜至永安市燕南南门广场惠好四海医药店铺门前路边、万隆堂药店门前、南门广场七色花连锁店门前路边,分别盗窃被害人江某、杨某甲、范某的摩托车各一辆,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9906元。2、2015年11月18日凌晨、12月1日晚、11月18日、11月21日、11月23日,被告人冯庆堂、吴树发先后窜至永安市燕南爱国路万隆堂药店门前人行道、爱国路燕城第二门诊部楼下人行道、三明市东霞加油站,盗窃被害人姜某、杜某、黄某、夏某、陈某、邓某的两轮摩托车各一辆,合计价值人民币12858元。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冯庆堂、吴树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和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庆堂的部分行为与吴树发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且均属累犯。
被告人冯庆堂、吴树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冯庆堂窜至永安市燕南南门广场惠好四海医药店铺门前路边盗窃被害人江某一辆两轮摩托车,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976元。2、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冯庆堂窜至永安市万隆堂药店门前盗窃被害人杨某甲的一辆宇峰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240元。3、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冯��堂窜至永安市南门广场七色花连锁店门前路边盗窃被害人范某的一辆建豪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690元。4、2015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冯庆堂、吴树发窜至永安市燕南爱国路万隆堂药店门前人行道盗窃被害人姜某的一辆大自然牌两轮踏板助力车,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331元。5、2015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冯庆堂、吴树发窜至永安市爱国路燕城医院第二门诊部楼下人行道盗窃被害人杜某的一辆宗申牌佳丽系列两轮踏板助力车,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890元。6、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冯庆堂、吴树发窜至三明市东霞加油站盗窃被害人黄某一辆两轮摩托车,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736元。7、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冯庆堂、吴树发窜至三明市东霞加油站先���盗窃被害人夏某一辆两轮摩托车、被害人陈某一辆两轮摩托车,冯庆堂、吴树发将被害人夏某两轮摩托车盗窃后丢弃;吴树发将陈某两轮摩托车于2015年12月上旬以200元价格卖给余某(已判刑)。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夏某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65元、陈某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36元。8、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冯庆堂、吴树发窜至三明市东霞加油站盗窃被害人邓某一辆两轮摩托车。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因无实物,无标识,无具体的生产企业等因素而无法鉴定。综上,被告人冯庆堂单独盗窃摩托车三辆,伙同被告人吴树发共同盗窃摩托车六辆,价值人民币22764元;吴树发伙同冯庆堂共同盗窃摩托车六辆,价值人民币12858元。被告人冯庆堂于2015年12月11日因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后主动供述盗窃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树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冯庆堂、吴树发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2月11日,永安市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在永安市解放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民警出警调查,驾驶车牌闽G×××××踏板摩托车的为冯庆堂。当民警要求冯庆堂提供踏板摩托车的相关证件,冯庆堂无法提供摩托车的相关证件,随后称该车系其盗窃所得。经民警核实,车牌闽G×××××踏板摩托车主为范某,冯庆堂供述其曾伙同吴树发在永安市辖区盗窃摩托车,并称知道吴树发现住址,主动配合公安民警将吴树发抓获到案的事实。3、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①公安民警从吴��发处扣押摩托车一辆(车架号LMMTCJ6-A4C0010990,发动机号码:12621711),梅花小扳手2把、十字批1把、开口扳手2把;②从冯庆堂处扣押车牌号闽G×××××摩托车一辆(车架号:LUHTCJ4A8D0005018,发动机号:DJ4A05018)。③从余某处扣押到从吴树发处购买的摩托车(车架号:LJCPCJE7A401940,发动机号:TMA4001940)一辆。④从冯庆堂处扣押车牌号闽G×××××摩托车一辆发还被害人范某。⑤从吴树发处扣押摩托车一辆发还钟真禄。4、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冯庆堂、吴树发对盗窃现场进行指认。5、被害人江某的报案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4日17时20分许,她骑着红色宇锋牌摩托车来到了南门广场四海药店门口停下,锁上摆头锁就去吃饭,19时39分回来取车发现摩托车不见了的事实。6、被害人杨某乙的报案陈述,证实:2015年12月9日晚上8点多,她将一辆车号为闽G×××××的踏板摩托车停放在永安市市标万隆堂药店门口,当晚10点左右,出来骑车时发现车子被盗。是宇锋牌两轮踏板摩托车(型号:YF125T-9C,车架号:LS2TCAJL4E19Y1495,发动机号:14731145),车牌号为闽G×××××。是2014年10月以3150元购买的,现在还有七成新,价值2000余元。7、被害人范某的报案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0日下午15时许,他将摩托车停放在永安市南门广场的停车场处,然后就去玩了,到了11日中午去骑车时发现摩托车没了,然后就来报警。建豪牌两轮踏板摩托车(型号:JH125T-4A车架号:LUHTCJ4A8D0005018,发动机号:DJ4A05018),车牌号闽G×××××,该车于2015年1月份以4300元购买的,现在价值约3800元。8、被害人姜某的报案陈述,证实:昨天晚上,2015年11月17日,他把摩托车停在永安市标八角楼万隆堂药店路边人行道上。次日凌晨1时许时就发现助力车不见了。助力车车牌登记编号:永临61309,车身颜色是深银灰色,车架号LAZTCJP69AB701008,品牌型号大自然。这辆车是于2013年6月5日以3800元价格购买的。助力车登记证是以他父亲的名字登记的,车子给他骑。9、被害人杜某的报案陈述,证实:昨天晚上2015年12月1日6点40分左右,她将摩托车停放在永安市燕南八角楼靠步行街一边的人行道上,早上7点左右就发现摩托车不见了。被偷摩托车是佳丽牌的踏板摩托车,车架号是ZSTCAPD6A5510513,机动车号是02011525,颜色是黑色的。摩托车是于2012年12月份用人民币4000元购买的,现在差不多有八成新,价值约人民币2800元。10、被害人黄某的报案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8日下午15点50分,他将摩托车停放在东霞加油站洗车位置边上,到了晚上20点的时候发现车子被盗,车牌号:闽G×××××,豪���牌摩托车,车架号:U6PCK2960801278,发动机号:156FMIF0095712,是2007年以5400元购买的。11、被害人陈某的报案陈述,证实:昨天下午2015年11月21日16时许,他将摩托车停放在东霞加油站出口处,今天凌晨2时许发现车子不见。是黑色金城牌摩托车,车牌号:闽G×××××,车架号:LJCPCJE7A401940,发动机号:TMA4001940,是2010年10月以4200元购买的。12、被害人夏某的报案陈述,证实:昨天下午2015年11月21日16时许,他将摩托车停放在东霞加油站出口处,今天凌晨2时许发现车子不见。是黑色钱江牌摩托车,车牌号:闽G×××××,车架号:LBBPEJOC098202929,发动机号:9328973,是2009年5月以5700元购买的。13、被害人邓某的报案陈述,证实:他于11月23日16时许将摩托车停放在三元区东霞加油站门口处,大概在次日0时40分许要取车的时候发现车子被盗。车牌号:闽G×××××,车架号:LZRBJPIC251021117,发动机号:05120752,是2006年4月以3500元购买的。14、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底的一天,在永安市江滨路天上人间KTV附近以200元的价格从吴树发那购买一摩托车。15、鉴定意见(1)、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永价认(2015)鉴14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建豪牌两轮踏板摩托车(型号:JH125T-4A,车架号:LLTHTCJ4A8D0005018,发动机号:DJ4A05018),圭牌号闽G×××××.价值为人民币3690元;宇锋牌两轮踏板摩托车(型号:YF125T-9C,车架号:LS2TCAJL4E19Y1495,发动机号:14731145)价值人民币3240元;宇锋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S2TCAJL7E2CY1547,发动机号:14780747)价值为人民币2976元;大自然牌两轮踏板助力车(车架号:LAZTCJP69AB701008)价值人民币2331元;宗申牌佳丽系列两轮踏板助力车(车架号:LZSTCAPD6A5510513,发动机号:02011525)价值人民币1890元。(2)、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明价鉴字(2015)20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闽G×××××豪爵牌HJ125-8型摩托车(车架号:U6PCK2960801278,发动机号:156FMIF0095712)价值为1736元;闽G×××××钱江牌QJ125-C型摩托车(车架号:LBBPEJOC098202929,发动机号:9328973)价值为2765元;闽G×××××金城牌JC125-7B型摩托车(车架号:LJCPCJE7A401940,发动机号:TMA4001940)价值为4136元;闽G×××××悍马王牌BMW125-3型摩托车(车架号:LZRBJPIC251021117,发动机号:05120752)因无实物,无标识,无具体的生产企业等因素,无法鉴定。16、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吴树发2010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l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冯庆堂1987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7月2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1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17、被告人冯庆堂的供述,供认:他是2015年11月12日的时候刑满释放的,从龙岩坐火车回永安市,吴树发就来火车站接他,之前在监狱的时候,吴树发就有去闽西监狱看望,当天就住在吴树发位于永安市铁路工程段附近的出租屋。①、2015年11月14日晚上19时左右,他跟吴树发走到永安市南门头一家药店门口(经辨认为永安市燕南南门广场“惠好四海医药”店铺门前路边),门口停着很多摩托车,看见一部红色踏板摩托车没有挂挂锁,摆头锁有锁,当时他去拗开���头锁,但是没拗开,于是吴树发就上前将摆头锁拗开,然后叫他把摩托车推到南门附近没有人的巷子内,然后吴树发就用螺丝刀把踏板车前盖打开,再把一根线拔掉,用脚踩启动杆启动摩托车,之后他们就骑着这部偷来的摩托车到吴树发的租住处,第二天吴树发就将这部摩托车卖了,卖完后就给了他100元。②、2015年12月9日晚上,那天晚上还下着雨,他一个人在永安市市标附近的一家药店门前(经辨认为永安市万隆堂药店门前)看到一辆没有锁挂锁的踏板摩托车,趁四周没有人时将摩托车直接推走,推到火车站附近吴树发住的地方。之后,这辆摩托车是吴树发去卖的,但是还没有分钱给他。③、2015年12月10日晚上21时许,他一个人在永安市街上逛寻找可以盗窃的目标,走到永安市南门头附近的一家店铺门口(经辨认为永安市燕南南门广场“七色��连锁”店门前路边)一排停车的地方,一辆一辆的去试有没有锁摆头锁,发现一部踏板摩托车没有摆头锁,就直接推着摩托车将这部摩托车偷走,之后就到一个摩托车修理店换锁,换好锁后我就回到了吴树发的租住处.12月11日早上的时候,他骑着偷来的摩托车上街,不小心撞到了人,当时他是说给这个人100元作为药费,那个被撞到的人不肯,说要400元,他说没钱,被撞到的这个人就说要报警处理,11点左右他被就带到了公安机关。④、他刑满释放一个星期后,是2015年11月18、19、20日的一天晚上,和吴树发走到永安市万隆堂药店门口的时候,看见一部没有锁挂锁的踏板车停在人行道路边(经辨认为永安市燕南“万隆堂大药店”路边人行道),但是有锁摆头锁,吴树发就去将摆头锁拗开,他就负责推车,将车推到市标有跳舞附近比较暗的巷子内,吴树发用同样方式将摩托车启动,将这部摩托车偷走。之后摩托车被吴树发卖掉了,卖完后就分了他100元钱。⑤、2015年11、12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住不了),他和吴树发在永安市市标附近一家卖饼干的店铺门口(经辨认为永安市燕城医院第二门诊部前楼下人行道),发现有两部摩托车,其中一部踏板摩托车没有锁挂锁,有锁摆头锁,吴树发就将摆头锁拗断,他负责推车,把车推到市标附近比较暗的地方,然后吴树发用同样的方式将摩托车启动骑到吴树发的租住处,后来车子就由吴树发去卖掉,卖掉后分了他100元钱。⑥、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吴树发骑着之前偷来的黑色踏板摩托载着他到了三明一处加油站附近,吴树发看到一辆太子摩托车摆头锁没有锁,就叫他把摩托车从原地往前推,吴树发在前面等他,吴树发先把电门线拔断再对接把骑摩托车启���了。之后,他骑着这辆太子摩托车,吴树发骑着黑色踏板摩托车,一起从国道回永安了。这辆摩托车被吴树发卖了,吴树发分给他50元。⑦、2015年11月份的一天,他和吴树发在永安市市标附近拦了一辆摩的去三明那个上次去过的加油站附近,下车后吴树发在加油站附近等,他一个人去加油站旁的停车位找摩托车,先看到一辆没有锁挂锁的太子摩托车,就直接推着摩托车往吴树发站的位置走。吴树发用之前一样的方式将摩托车启动了,但是吴树发觉得这辆摩托车很破旧,要他再去偷一辆过来,于是他又去了那个加油站停车位:又推了一辆没有锁挂锁的太子摩托车过来,吴树发还是用一样的方式将摩托车启动了。然后,吴树发把那辆他觉得很破的太子摩托车停放在了路边,骑着另一辆摩托车载着他回永安了。⑧、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吴树发骑着黑��踏板摩托车载着他到了三明上一次偷摩托车的加油站附近,他把没有锁挂锁的摩托车推出来,推到与加油站有一段距离的地方,吴树发用之前的方式把摩托车启动了。之后,他骑着偷来的太子摩托车,吴树发骑着黑色踏板摩托车一起回永安。太子摩托车还没到贡川镇就熄火了,没办法再骑了,就把这辆摩托车停放在了路边,不想再要了,于是吴树发就骑着黑色踏板摩托车载着他回永安了。18、被告人吴树发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供认:①、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他和“光头”(经辨认为冯庆堂)两个人到市标附近(经辨认为永安市燕南爱国路万隆堂药店门)前人行道停车处偷摩托车,他当时在市标跳广场舞的地方等,“光头”在爱国路路口的药店门口推了一辆黑色踏板车过来,然后他们把车子推到没人的地方,他把车子的电门锁线拔断再启动,把车子骑到火车站俱乐部他租住的地方放着,“光头”就自己回家了。之后,摩托车被他在库区路附近卖给了一个收破烂的人,卖到150元,钱和“光头”平分了。②、2015年11月、12月份的一天,他和“光头”两个人到市标附近(经辨认为永安市燕南爱国路53号“永安市燕城医院第二门诊部”前楼下人行道)偷摩托车,他还是在跳广场舞的地方等,“光头”把摩托车推过来,他们把摩托车推到没人的地方,然后他用同样的方式把摩托车启动,骑到了他租住的地方放着,这次偷的是一辆黑色的踏板车。之后,他把车子骑到了库区路附近卖给了上一次那个收破烂的人,这次卖了120元,钱和“光头”平分了。③、2015年11月份的一天,他骑着前一次偷来的黑色踏板摩托车载着“光头”到了三明,到三明一处三岔路口的一个加油站附近,“光头”去加油站旁��车的地方偷了一辆太子摩托车,他在远处等“光头”把摩托车推过来。他把摩托车的电门锁先拔断后对接启动了。他骑着这辆太子摩托车,“光头”骑着那辆黑色踏板摩托车,就直接往永安骑回去了。之后,他把这辆太子摩托车在北大桥附近卖给了收废品的人,卖了100元。这100元和“光头”平分了。④、2015年11月份的一天,他和“光头”在市标附近拦了一辆摩的载他们去三明,到了三明上次偷摩托车的加油站附近停下,“光头”一个人去加油站旁推摩托车,他在加油站前面等。过了一会,“光头”推了一辆太子摩托车到他这里,他用上一次一样的方式把摩托车电门线拔断了,但是这辆摩托车很破又很难启动,他就告诉“光头”不想要这辆摩托车,这辆摩托车就被他们仍在了旁边。“光头”又去了那个加油站旁推了一辆摩托车过来,他是用一样的方式把摩���车启动了,之后,就骑着这辆摩托车载着“光头”回永安,那辆比较破的摩托车就仍在了路边。⑤、2015年11月份的一天,他骑着那辆黑色踏板摩托车载着“光头”到了上一次去的三明那个加油站附近,他在加油站附近等“光头”,“光头”一个人去加油站旁推了一辆踏板摩托车到他等的地方。他用同样的方式把这辆摩托车启动。之后,他骑着黑色踏板摩托车,“光头”骑着太子摩托车往国道回永安。“光头”骑到桃源洞附近时摩托车熄火了,“光头”就把摩托车停放在桃源洞附近,说不想要这辆摩托车了。他们两个说好一起去偷摩托车,由他去拗断摩托车的摆头锁,“光头”负责在边上“望风”。然后由“光头”将摩托车推到没有人的地方,他在用螺丝刀把踏板摩托车的前盖打开,拔断电门线或者直接拔断电门线,然后脚踩启动杆启动摩托车���将摩托车偷走。之后摩托车都是由他去处理,卖的钱两个平分。他和“光头”在三明市东霞加油站附近一共偷了四辆摩托车,其中一辆很破旧的摩托车被他和“光头”丢在在三明加油站附近的桥头,还有一辆摩托车被“光头”骑到永安桃源洞附近丢弃在路边,另外两辆摩托车被他骑到永安卖掉了,其中一辆摩托车被他骑到北大桥卖给了收破烂的人,卖了100元;另一辆摩托车被他在永安龟山公园卖给了一个姓“余”的男子,卖了200元。(经辨认,姓“余”男子为余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庆堂、吴树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合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冯庆堂的部分行为与吴树发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冯庆堂、吴树发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冯庆堂主动供述盗窃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吴树发,属自首和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吴树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庆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吴树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
三、扣押的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TMA4001940)发还被害人陈仲贤;二把梅花小扳手、二把开口小扳手、一把螺丝刀,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继续追缴赃物折合人民币14938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树苏建
审 判 员 陈 峰
人民陪审员 郑 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金华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