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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1653号

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653号

原告: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少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小琴,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刘俊,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基翔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美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