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1刑初22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9日被行政拘留,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敏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8日晚8时许,被告人卢某停车于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附近的“系马桩熊氏田螺王”夜宵店附近,该店经营者陶某花认为停车影响其经营,二人就停车问题发生争吵并打架。陶某花的弟弟陶某树赶至现场,与被告人卢某发生揪扯,并砸破被告人卢某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后被告人卢某电话通知朋友骆某、罗某等人到场。随即有多人持械赶至现场,与被告人卢某共同进入夜宵店搜寻陶某树,驱赶店内客人。因店员熊某平、黄某兰、陶某花等人阻拦,被告人卢某与其叫来的人,欧打“系马桩熊氏田螺王”夜宵店的熊某平、黄某兰等人,陶某树躲至夜宵店二楼,因害怕被被告人卢某等人找到,遂从夜宵店二楼跳窗逃跑,致左跟骨粉碎性骨折。经南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兰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陶某树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陶某花���伤情为轻微伤。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卢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黄某兰、陶某树、陶某花等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00元,为此,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兰、陶某树、陶某花的陈述,证人熊某平、舒某梅、熊某华、邓某芳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鉴定书,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与他人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归案后,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人卢某持械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卢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被告人卢某被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军文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