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67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安吉快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555号附S093号,组织机构代码:06243081-5。法定代表人陈而光。被执行人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林路446号,组织机构代码:62171028-3。法定代表人王威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成都市安吉快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我院系轮候查封。另查明,在我院申请执行四川五牛印务有限公司的案件很多,为了今后便于执行,现已依法将所有案件并案执行统一使用(2016)川0115执字第78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余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