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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执异193号

黄剑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唐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异193号案外人:黄剑,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加拿大温哥华,。

申请执行人:上海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CHANGWILBURTWEI-SHIN,系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沈阳唐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洪群,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唐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2012)沈中执字第195号一案中,案外人黄剑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黄剑称,案外人出资购买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X街X号X房屋,并已支付全款合法占有。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依法预查封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X街X号X房屋。2016年4月18日,案外人黄剑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2008年2月14日,黄剑依据与沈阳唐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499,837元购买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X街X号X房屋,并将该房屋出租他人使用。

本院认为,黄剑从沈阳唐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争议房屋,已支付了全部价款且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没有证据证明黄剑对此存在过错。因此,黄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沈阳市沈河区X街X号X房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关 兵

审 判 员  乔维修

代理

审判员  史永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