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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531号

闫永泉与张海涛、王超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永泉,张海涛,王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531号申请执行人闫永泉,被执行人张海涛,被执行人王超,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闫永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海涛、王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303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5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龙铁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