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9民初263号原告任某,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被告魏某,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董新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