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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9民初263号

任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9民初263号原告任某,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被告魏某,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董新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