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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执170号

梁家祥与期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家祥,期俊荣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梁家祥,男,生于1974年9月13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弥阳镇温泉村委会黑腊沼村***号。被执行人期俊荣,男,生于1973年3月13日,汉族,住弥勒市弥阳镇二环东路**号。关于梁家祥与期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弥民二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执17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并举证,经本院审查核实具有执行条件的,可以书面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汤政鸿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永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