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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刑初53号

郑某某与吕某某、朋某某重婚罪自诉纠纷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重婚
当事人
郑某某,吕某某,朋礼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刑初53号自诉人郑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人吕某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告人朋礼录,男,196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自诉人郑某某以被告人吕某某、朋某某犯重婚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郑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某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孙 斌

审 判 员  高 萍

人民陪审员  何志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潘蕾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