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刑初53号自诉人郑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告人吕某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告人朋礼录,男,196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自诉人郑某某以被告人吕某某、朋某某犯重婚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郑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某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孙 斌
审 判 员 高 萍
人民陪审员 何志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潘蕾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