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02民初1710号原告于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澎,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彭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5月通过网络认识,于2013年5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因被告工作原因,我们聚少离多,沟通较少,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及其父母多次辱骂我,致使我在家中无法正常生活,从而搬离。自2015年7月30日起,孩子就由原告抚养,被告未支付过抚养费。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支付原告生活补助费10万元。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但是抚养费我每月只支付300元。原告要求我支付生活补助费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5月通过网络相识谈婚,于2013年5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张宇。因被告工作原因,原、被告聚少离多,沟通较少,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原告于2015年8月带子离家,在娘家居住生活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在中国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钻井公司工作,其在该单位使用的姓名为王某某。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自己的年收入为4万元左右,但提出自己已经于2016年5月6日向该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辞职手续还没有正式办理。原告现在一家私立的小学辅导班工作,月工资为1200元至13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后缺乏沟通,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可能,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被告同意。被告应支付子女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抚养费过高,应根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酌情予以支持。现原告无固定的住所,且还要抚养孩子,生活比较困难,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帮助。
被告辩称自己已经辞职,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但未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辞职申请已获批准,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张某(生于2014年8月7日)由原告于某某抚养,由被告张某某自2016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于某某子女抚养费600元,直至张宇满十八周岁止,(于每年年底一次性付清当年抚养费);
三、被告张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于某某生活补助费2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某某、被告张某某各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何金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