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855号
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法定代表人:彭可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可洪,该公司员工。
被告:齐报华,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宗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