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139号
原告:林金。
委托代理人:叶俊,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道长。
被告:王玲娟。
原告林金与被告卢道长、王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卢道长、王玲娟偿还借款625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75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25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21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卢道长、王玲娟于2000年8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5月5日登记离婚。2014年8月20日,被告卢道长向原告林金借款62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8月20日前归还,如果不如期归还,本人愿意承担债权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及调查取证费用)。上述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无果。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花费律师代理费21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道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金借款625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2100元。
二、驳回原告林金对被告王玲娟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66元(预交194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726元,由被告卢道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6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应万荣
人民陪审员 金琴琴
人民陪审员 金丽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郑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