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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执115号

鲁建伟与王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建伟,王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鲁建伟,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南关社区7组。被执行人王书平,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樊集乡刘庄村2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建伟与被执行人王书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执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金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振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