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941号原告何信。被告徐晓伟。委托代理人董永,香河县县城大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信与被告徐晓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信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晓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信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信撤回对被告徐晓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焕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马美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