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1418号原告邵某某被告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邵某某案件受理费150元。
代理
审判员 廉亚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