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3民初488号原告詹明想,务农。被告詹么保,司机。被告黄中青,务农。被告左银望,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明想诉被告詹么保、黄中青、左银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明想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明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明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9.40元,减半收取1094.70元,由原告詹明想负担。
审判员 刘建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姚世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