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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2051号

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2051号原告崔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好,原告崔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员  宿俊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符靖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