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638号
原告:李某,农民。
被告: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会新 微信公众号“”
李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638号
原告:李某,农民。
被告: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会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