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2民初638号

李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638号

原告:李某,农民。

被告: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会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