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791号原告高阳县庞口镇白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建民,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继武,男,194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春山,男,194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孙丙银,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阳县庞口镇白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苑继武、苑春山、孙丙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阳县庞口镇白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阳县庞口镇白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阳县庞口镇白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2元,减半收取1906元,由原告高阳县庞口镇白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邵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