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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4执206号

苏运兰诉蔡燕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运兰,蔡燕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运兰,女,汉族,1971年4月1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蔡燕会,女,汉族,1958年7月13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苏运兰诉蔡燕会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民终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蔡燕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61299.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蔡燕会未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6月17日本院以(2016)川3424执206号民事裁定书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蔡燕会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昌支行城关分理处帐号内的存款1644.95元,并对其账号上的存款冻结至61299.00元为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民终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勇

审判员 张选智

审判员 胡宗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光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