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兰执字第279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25号。负责人孙丽萍,行长。被执行人吴建明。被执行人林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兰山证执字第300号公证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建明位于兰山区通达路78号1号楼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共有权证号临房兰山区共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有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