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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0823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王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文义水泥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西天王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文义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天王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桐城镇七里店北。法定代表人温海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文义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桐城镇程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建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天王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文义水泥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14)闻商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山西文义水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文义水泥有限公司在3日内履行货款人民币280万元,但被执行人山西文义水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2014年7月11日被执行人山西文义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30亩土地被查封,现查封期限即将到期,为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应对上述被执行人山西文义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30亩土地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西文义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面积从坐3918724.326标37524058.555至坐3918795.980标37524170.157至坐3918734.379标37524215.215至坐3918688.834标37524242.337至坐3918684.262标37524237.595至坐3918678.036标37524243.135至坐3918600.138标37524172.106至坐3918724.326标37524058.555以内所有的土地)。被执行人山西文义水泥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山西文义水泥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山西文义水泥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笑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韩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