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襄阳拓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游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亨通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原内蒙古亨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法定代表人姜纯武,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襄阳拓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亨通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内蒙古亨通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亨通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大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