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4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祖成蓉,职业不详。
委托代理人:XX祥,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平,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百花齐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99号城市经典小区1幢1303室,组织机构代码55016618-7。
法定代表人:刘振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晓娟。
委托代理人:葛圩,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祖成蓉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百花齐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蜀民一初字第03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祖成蓉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祖成蓉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祖成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上诉人祖成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凌岩
审判员 王莉
审判员 沈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罗晶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