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3民初3583号

代恒米与欧阳念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代恒米,欧阳念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3583号

原告:代恒米,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欧阳念显,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代恒米诉被告欧阳念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代恒米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欧阳念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恒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代恒米负担。

审判员  王文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潘颖贤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