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财保143号
申请人:颜世卷,男,住曲阜市。
被
申请人:程绪奎,男,住曲阜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8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该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程绪奎驾驶鲁H×××××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颜芬芬)于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由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
审判员 颜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孔景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