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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3480号

嘉兴市宏鑫仿丝棉厂与平湖创达服饰厂、柯采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兴市宏鑫仿丝棉厂,平湖创达服饰厂,柯采忠,翁秀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3480号

原告:嘉兴市宏鑫仿丝棉厂,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东市解放桥堍,组织机构代码号:。

法定代表人:周荣林,厂长

委托代理人:何佳祺、汤明伟,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创达服饰厂,住所地:平湖市独山港镇虎啸桥36组,组织机构代码号:。

法定代表人:柯采忠,厂长

被告:柯采忠,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独山港镇虎啸桥村南柯宅基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2197105082136。

被告:翁秀明,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独山港镇运港村西朱家浜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6906292112。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宏鑫仿丝棉厂与被告平湖创达服饰厂、柯采忠、翁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庭外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嘉兴市宏鑫仿丝棉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沈继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