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3480号
原告:嘉兴市宏鑫仿丝棉厂,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东市解放桥堍,组织机构代码号:。
法定代表人:周荣林,厂长
委托代理人:何佳祺、汤明伟,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创达服饰厂,住所地:平湖市独山港镇虎啸桥36组,组织机构代码号:。
法定代表人:柯采忠,厂长
被告:柯采忠,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独山港镇虎啸桥村南柯宅基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2197105082136。
被告:翁秀明,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独山港镇运港村西朱家浜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6906292112。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宏鑫仿丝棉厂与被告平湖创达服饰厂、柯采忠、翁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庭外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嘉兴市宏鑫仿丝棉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沈继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