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194号
原告:方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苏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方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国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