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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财保105号

李翠与袁瑞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翠,袁瑞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财保105号

申请人:李翠。电话:。

被

申请人:袁瑞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鲁L×××××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鲁L×××××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迟丽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臧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