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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行审14号

新泰市人���和计划生育局与亓方红、刘秉美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亓方红,刘秉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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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982行审14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淑水,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林,该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任玲,该局财务审计科科长。

被执行人:亓方红。

被执行人:刘秉美。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亓方红、刘秉美于2013年10月29日实施的生育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作出了新计育费征字[2014]4502号、新计育费征字[2014]45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并向其送达,被执行人未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计育费征字[2014]4502号、新计育费征字[2014]45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内容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计育费征字[2014]4502号、新计育费征字[2014]45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二、被执行人亓方红、刘秉美必须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义��;

三、被执行人亓方红、刘秉美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 判 长  赵振兴

审 判 员  高山

人民陪审员  翟传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