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1643号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犀牛路39-40号东方广场12楼H-K房。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委托代理人宋国利,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泽汉,住址湖北省团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泽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元,收取64.5元。由原告担负(已预交)。
审 判 长 江红虹
人民陪审员 朱 蕾
人民陪审员 侯 昆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