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7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文斐,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黄巧玲,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涛,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杨少毅,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刘文斐与被执行人袁涛、杨少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12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万元及利息,财产保全费10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洋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7285.82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37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娜彬
审 判 员 俞伟强
代理
审判员 辛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