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刘金亮,男,1984年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松平,女,1987年10月11日生,汉族。常松平诉刘金亮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常松平应偿还申请人刘金亮9000元,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郝法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