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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138号

刘金亮与常松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金亮,常松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刘金亮,男,1984年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松平,女,1987年10月11日生,汉族。常松平诉刘金亮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常松平应偿还申请人刘金亮9000元,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郝法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