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954号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九洲大道255号。法定代表人龙运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黄丽,女,汉族,生于1984年8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徐家镇响水村十四组24号。本院在审理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丽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桂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