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恢4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宁津县华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薛国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商初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