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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恢46之一号

宁津县华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薛国庆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津县华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薛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恢4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宁津县华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薛国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商初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