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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2097号

张志亮与唐翔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亮,唐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209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209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亮,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唐翔,男,1989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

原告张志亮与被告唐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唐翔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志亮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唐翔依判决支付借款人民币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唐翔去向不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对上述情况知悉,并表示难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柏平

审判员王志平

审判员傅启萍二Ο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陈江溶

审判长  刘柏平

审判员  王志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