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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4839号

杨佳晶与陈新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佳晶,陈新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4839号

原告:杨佳晶。

委托代理人:姚宏伟(特别授权),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新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北二环路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佳晶与被告陈新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佳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代理

审判员 赵 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洁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