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4839号
原告:杨佳晶。
委托代理人:姚宏伟(特别授权),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新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北二环路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佳晶与被告陈新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佳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代理
审判员 赵 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洁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