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728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8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左 立
审 判 员 杨海涛
人民陪审员 刘雪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史志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