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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728号

李某某与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728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8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左 立

审 判 员  杨海涛

人民陪审员  刘雪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史志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