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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恢223号

申请执行人莫科明与被执行人曹永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科明,曹永诚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223号申请执行人莫科明,男,汉族,生于1958年1月15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曹永诚,男,汉族,生于1958年8月8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南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曹永诚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永诚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永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永诚外出下落不明,无存款信息、无房产信息、无土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2)南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此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延堂

审 判 员  张明全

代理

审判员  邓 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